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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 方式 | 公开 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 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 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征地管理政策 | 政策文件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1.法律法规和规章; 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工作流程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政务公开专区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2 | 征地前期准备 | 征收土地预公告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拟征收土地用途; 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 在拟征收范围内启动征地前期工作时,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级人民政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 | √ | √ | |
3 |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材料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 1.土地现状调查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地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2.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在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 | √具体见公开时限栏 | √ | √ | |
4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听证权利、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级人民政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 | √ | √ | ||
5 | 听证 |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或者政府组织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告知书》; 2.《听证通知书》; 3.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1.《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 | 听证相关材料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公开;用地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 | √ | √ | ||
6 | 征地补偿登记 | 涉及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应予公开;涉及个人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征地补偿登记前置与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合并进行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地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 | √ | √ | ||
7 | 补偿安置协议 | 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应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 协议签订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地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 | √ | √ | ||
8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申报材料 |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申请请示;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报告。 〔*其他相关文字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级人民政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9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级人民政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10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3.救济渠道和期限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10个工作日。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级人民政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 | √ | √ | |
11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1.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应予公开; 2.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费用的支付凭证,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 (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支配、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 | √ | |||
注:1.公开内容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公开渠道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实施中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批准后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