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药监局为加强对保健品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保健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1]26号)文件要求,重点对县城各大超市和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同时下发药监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管理的通知》文件通知,对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切实规范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秩序。
文件要求:一、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保证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从合法渠购进;二、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购货验收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三、各经营单位应认真检查所购进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中如发现以下情况的要立即下架,并报告我局;四、各经营单位在销售产品时应正确介绍产品的保健护肤作用、适宜人群、用法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五、在营业场所外进行的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