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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开业)登记步骤

发布日期:2010-12-04 16:56: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步骤一:准备开业登记相关资料。
新成立的纳税人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可以到税务机关递交有关证件领取《税务登记表》及《税种登记表》,或到网站下载,并填写完整,同时准备好下列相关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步骤二: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纳税人准备完上述的资料后,应该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资料到注册地国税机关办税大厅的登记岗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后将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超过法定登记时限的纳税人将依法给予一定的处罚,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步骤三:领取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办理完上述的登记手续后,可以根据《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上规定的领取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注册地国税机关办税大厅的登记岗缴纳相应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并领取领取《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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