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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10-12-06 10:16: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一)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二)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办理、提交婚育证明;
2、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具体为如实提供信息,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参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相关培训;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免费孕检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缴纳社会抚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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