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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3 21:03: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乡(镇)、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有力地保障了机关高效协调运转,但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规范公文处理,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各单位主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律送交县政府办公室收发室收文,按程序办理。主送县政府的公文不得同时主送其他机关,不得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以免造成公文运转秩序混乱和领导重复批文。
二、严格按规定选用文种和公文形式。凡向县政府请求指示、批准事项的,一律使用请示文种,必须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用“白头文件”等非正式文件形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三、严格公文格式。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抄报)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等部分组成。(一)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号公文由发文机关加“文件”组成;特定格式公文,如命令(令)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令)”组成,会议纪要由会议名称加“会议纪要”组成;其他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二)发文机关标识除明电外,用红色标识。(三)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发文字号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四)发文字号位置,上行文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与横线之间左侧排列,其他公文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与横线之间居中排列。(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在公文首页文头与横线之间右侧。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发号公文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其他公文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除“公告”、“通告”外,公文应当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排列。有些不便于在公文首页列出主送机关的公文(如政府令、会议纪要等),主送机关可置于公文主题词之下,抄送(抄报)机关之上。主送机关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成文时间之上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附件和公文应当装订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应当在附件的首页左上角注明公文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顺序。(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十)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置于抄送(抄报)机关之上,成文时间或附注之下。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十一)公文印发机关置于抄送(抄报)机关之下(无抄送、抄报机关的置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日期为准,置于印发机关右侧,印发份数置于印发日期之下。(十二)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用小于10号小标宋体,具体字号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及主题词3字用3号黑体,批语、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用3号楷体,主题词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签发人(会签人)3字、发文字号及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时间、附件说明、附注、抄送(抄报)机关以及印发(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翻印范围等均用3号仿宋体。(十三)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严格执行签发人的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以本机关的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凡上报县政府的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离开县城一周以上的,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否则,不予受理。
    五、加强公文审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公文审核制度,严把公文质量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学习,严格把关,不断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各单位制发的公文都要经本单位人秘股(办公室)审核,确保报送公文质量。
    六、加快公文办理速度。公文办理要做到准确、及时、快速,对上级部门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必须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办理好;县政府批转各乡(镇)、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公文,原则上要求在一星期之内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送县政府办公室收发室存档。
七、实行严格的退文和通报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文书工作的检查指导,强化退文和通报制度,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调、多头报送、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格式不规范等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报文,一律退文。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文秘   公文处理   规范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办公室,法院、检察院。
县委各部门、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南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1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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