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部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工作变更业务主管部门的公告
《地名管理条例》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相关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我县新建的住宅小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已由民政部门变更为住建部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