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城水罚字【2022】1号
当事人: 黄某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6日至2021 年12月26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使用挖掘机在芦河沙洲镇水口段下河挖砂。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壹万元;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南城县支行 ,户名:南城财政局,帐号: 1511202509024909006 。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水利局或南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南城县水利局
2022年01月11日